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

人事教育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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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转发
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
部内各单位,财政部驻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,北京、上海、厦门国家会计学院:

  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》已经监察部200837日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417日第2次部务会议、国家信访局200843日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,并于2008622日由国务院批准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○○八年七月三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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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08年09月03日